(一)案外人若要提出财产保全异议,需在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终结前进行。若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再提异议通常不会被法院受理。
(二)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阶段,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实施执行措施后,案外人觉得保全行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三)法院会审查异议,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四)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