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需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账簿等资料,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账册灭失,否则要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要避免情节严重而涉嫌刑事犯罪。
(二)管理人要尽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若因无账册无法全面清查财产执行职务,可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若因无账册遭受损失,可向负有责任的债务人有关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张连带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