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言词证据时,被害人应清晰准确地记录借款细节,包括借款时间、地点、嫌疑人承诺的还款方式等;对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要如实记录,可借助录音设备。
(二)保存好书证,借条要规范书写,包含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日期等关键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可通过银行柜台或电子渠道获取并保存;及时截屏保存聊天记录和短信。
(三)若有证人,及时与证人沟通,让其写下书面证言,必要时邀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在借款过程中,如有条件可进行录音录像,确保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