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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执行费与担保债权谁先受偿

1、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拍卖财产产生执行费用的,拍卖财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剩余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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