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讼费是指
当事人为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在向法院
诉讼时,要由原告根据《诉讼花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法院预交
案件受理花费(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能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后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由
败诉方来最终承受该案件的诉讼花费。
因此,
法院开庭费用是由原告先行垫付,但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败诉,那么可以收回垫付的诉讼费。法院的诉讼费会在开庭前限时交纳,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的,视为
撤诉。
二、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