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明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材料。
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②当事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由
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③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
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借款合同、贷款协议、
借条、
欠条、还款
承诺书等。
3、 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
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