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提
起诉讼,要求
返还彩礼的应该是
当事人;
2、对于已经缔
结婚姻的,在
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已经给付
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说给付人与接收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利,
彩礼纠纷的
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3、为了公平起见,我国规定了两种情况结婚后如果离婚,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给男方。一种情况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不单是为了结婚登记。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则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