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的,不一定要
诉讼,如果和
担保人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