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函
复印件经人
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具有
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案件的
证据使用。
2、《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