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
存续期间,以组织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
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
债务。
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
个人债务。
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其承担债务的顺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重优先权原则,该原则的重大价值在于:平等地保护了合伙的
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
有限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