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近似,要站在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角度,综合考虑音形义、整体结构、显著性及知名度等方面。比如两个商标读音相似、字形相近等都可能构成近似。
(二)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需考虑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关联性。例如两种商品功能用途相近,面向相同消费群体,通过类似销售渠道销售,就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三)查看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禁止的侵权类型,如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