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现超占行为,应及时劝阻,向超占者说明超占违反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相关情况后,对超占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责令超占行为人退还超占土地,并限期拆除超占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超占宅基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