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在
公司法中最明显的体现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
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维护股东信赖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首先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股东
出资的前提之一,而股权转让则有可能打破股东之间相对平衡的信赖关系,如股东
出资比例的变动、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新投资者甚至是敌意投资者加人等,对于这些有可能损害公司人合性的因素,法律有必要进行合理限制。
3、股权转让概括原则
股权转让概括原则,是指股东在将自己享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原享有的股东地位或资格,以及由该地位或资格决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等,一并转移给
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地位与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