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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1.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除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外,还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应当提交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的注明展会展出日期、地点、展会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学术性团体出具的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应当提交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及泄露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我们称这段时间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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