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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如何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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