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提存分配额给其他债权人;生效条件成就,交付给债权人。
(二)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提存后,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满两个月不领取,视为放弃权利,提存分配额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提存分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不能受领分配,提存分配额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