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行为设置了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主要是为了
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3.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
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