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也应按照上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另农户收到的现金补偿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
征地单位支付给
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