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名字的手续:办理条件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2.变更姓氏正当理由: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3.改名字的手续:变更名字正当理由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4.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