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
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
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
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
主动投案、被
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
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
情节严重的,如以
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
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
对
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
刑事责任。
4、携带
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
管制器具,如
枪支弹药、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
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
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
抢劫罪定罪处罚。
5、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
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