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
纠纷被告
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1、公司是
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这里特定主体可能是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
控股股东,或者经理等
高管,也可能是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等。公司不认可原告
股权主张的意思表示可以来自于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故公司无疑是适格的被告。
2、在该类诉讼中,通常无需将异议的股东或高管确定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据该异议主体对讼争股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或追加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以原告自行确定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追加或变更为例外。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法院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不更换的,法院不能依职权把原告
起诉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而应当判决驳回对不适格主体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