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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依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以及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写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离婚原因;
(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四)孩子抚养问题;
(五)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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