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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有权主张追回,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能再主张追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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