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死亡,而孩子父亲健在且有抚养能力,那么孩子应由父亲抚养,父亲需切实履行好抚养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生活、教育等各方面需求。
(二)若父亲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
(三)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无法抚养,有能力的兄姐可抚养孩子;其他个人或组织想抚养,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四)在确定抚养义务人时,各方都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保障孩子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