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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怎么处理的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构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公安机构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构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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