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实施多次毁坏他人财物行为,要避免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次数不超过三次,不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防止出现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即便未达立案标准,也不能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三)若财物被他人多次毁坏,达到立案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侦查;同时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