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
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
违法状态:
1、
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
超载的乘车人运转、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2、违法
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运转;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
保管合同。
二、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