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
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一个人
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
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
3、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
赠与协议。
4、
房屋产权证是确定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