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优先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清偿债权。
(二)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后有剩余财产,依次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像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等。
2.清偿职工债权,包含所欠职工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3.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分配给普通破产债权,各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三)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