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
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
户口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
漏罪的追诉及
减刑、假释的处理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
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