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
处罚的法律规定
法定情节是
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裁量情节。其中包括总则规定的,对各种
犯罪共同适用的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别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情节共有四种,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重、从轻的标准:在不考虑从轻或从重的情况下,根据该
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判处的
刑罚,并以此为基础,在
法定刑的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
减轻刑法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刑罚情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减轻处罚的情节,另一种是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也可以减轻处罚。为避免适用减轻处罚的随意性,《刑法》第63条2款规定,“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减轻处罚。
免于
刑事处罚,是指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
处理方式。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
胁迫参与犯罪,
正当防卫过当或者
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
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
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
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
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
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
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
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