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谅解
自首情节时可以减轻
量刑。
2、《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
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对于积极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