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自身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可收集能证明危害程度小、情节轻微的证据,如行为动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方面的材料,提交给检察院。
(二)若怀疑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可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时长,并收集能证明犯罪时间的证据,向检察院说明情况。
(三)若存在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要获取特赦令的相关文件,提交给检察院作为依据。
(四)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特定情形,需确认是否属于此类情况,若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给检察院。
(六)若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收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能证明该事由存在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