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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行为达到怎样标准才构成犯罪

黄* 湖北-黄冈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6 11:06:17 477人阅读

骗贷行为达到怎样标准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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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文件或担保等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就构成贷款诈骗罪。这体现了法律对金融机构贷款安全的保护,防止个人恶意骗取贷款。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而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二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这明确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法律定性和追诉标准。

提醒:
个人和单位在贷款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切勿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诈骗行为。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处理不同,若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4: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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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避免贷款诈骗行为,不编造虚假理由贷款,不使用虚假文件或证明作担保,不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在申请贷款时,要如实提供真实资料和信息。
(二)单位若有资金需求,在贷款等业务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避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审核,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项目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查,降低贷款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6-01-26 14:3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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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像编造虚假理由、用虚假材料担保等都属此类。数额达五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合同、履约时骗对方财物,数额达两万元以上,要立案追诉。

2026-01-26 14:2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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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构成贷款诈骗罪;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数额达二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贷款诈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文件或担保等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单位进行贷款诈骗时,不按贷款诈骗罪处理,而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只要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如果遇到涉及贷款诈骗或合同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6 12:5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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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具体手段包括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文件担保等,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实施贷款诈骗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在签合同过程中骗财数额二万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为防范此类犯罪,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审核,严格审查贷款理由、合同及证明文件真实性,评估抵押物价值,避免重复担保。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贷款诈骗常见手段,避免参与此类违法活动。

2026-01-26 11:43: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他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够成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单恭厕枷丿磺搽委敞莲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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