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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怎样认定

张** 吉林-松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6 09:48:27 340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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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合同诈骗金额认定:3万以上属“数额较大”,2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1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合同诈骗金额认定:15万以上属“数额较大”,10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5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3.犯罪金额按实际骗取数额算,案发前已归还的要扣除。
4.合同标的额、受骗方损失额可作量刑参考,非认定犯罪金额直接依据。

2026-01-26 14: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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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区分个人和单位,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以上为“数额较大”、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15万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以实际骗取数额认定,案发前归还的扣除,合同标的额等可作量刑参考。
法律解析:
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有明确标准和方法。对于个人与单位犯罪金额的不同界定,体现了法律对不同主体犯罪的考量。以实际骗取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是合理的,因为这反映了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真正非法占有的财物情况,扣除案发前已归还数额也符合公平原则。而合同标的额、受骗方损失额虽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犯罪金额依据,但能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所以可作为量刑情节参考。若遇到合同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6 13: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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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区分个人和单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15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数额为准,要扣除案发前已归还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应准确把握个人与单位犯罪金额的不同标准,严格按规定认定。
2.计算犯罪金额时,仔细核查案发前归还数额,确保认定准确。
3.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合同标的额、受骗方损失额等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6-01-26 13:3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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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罪犯罪金额认定区分个人和单位。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1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认定犯罪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即通过诈骗行为实际获得的财物数额,要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
(3)合同标的额、受骗方的损失额等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依据,不过可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提醒:在涉及合同诈骗相关案件时,准确认定犯罪金额至关重要,不同主体和金额标准对应不同量刑。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12:0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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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金额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合同诈骗,1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以实际骗取数额认定。要根据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际获得的财物数额来认定,同时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

(三)参考量刑情节。合同标的额、受骗方的损失额等虽不是认定犯罪金额的直接依据,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分别确定标准,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作为认定犯罪金额的基础,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

2026-01-26 10:54:3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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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5 12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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