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如下:
一是自然人的人格权遭非法侵害,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要求赔偿。
二是自然人的身份权益受侵害,比如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被非法破坏,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如遗像、纪念物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同样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统一固定的数额。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带来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