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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这一规定,“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是犯罪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法律制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人脱离了办案机关的控制,则案件回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在案的状态,因此其脱逃后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投案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在实质上没有差别。另外从自首立法意图上来看,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犯罪人的到案和如实供述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将犯罪嫌疑人脱逃后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有利于鼓励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归案,降低抓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与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立法意图是相符的。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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