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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有什么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并附有关死亡证明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区县司法局还应及时向区县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做好对其档案的整理、移送和归档工作。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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