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
徇私枉法犯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采取
伪造、隐匿、毁灭
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
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
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
违法撤销、
变更强制措施,致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
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
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