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
土地使用权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也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
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
承包合同。
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签订的合同并无
法律效力,如果村委会越俎代庖,村民可以
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