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确保起诉状内容完整、准确表达离婚诉求及事实理由,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真实有效,同时尽力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如重婚或同居的影像资料、家暴的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赌博吸毒的处罚记录、分居协议或租房合同等。
(二)在法院调解环节,女方要保持理性,如实表达自身想法和态度,若认为感情已无法挽回,应坚定立场。
(三)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女方可在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在此期间注意保留分居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