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一诉讼阶段,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限到了要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延长或重复用。
(二)不同诉讼阶段,后续办案机关可依案件情况和法定条件重新决定取保候审,期限重新算,每个阶段最长十二个月。
(三)重新适用取保候审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