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非法拘禁时间
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2)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
5)每增加
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