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
侵权。在我国,《
商标法》与其它法律
法规在与
商标有关的平行进口方面无明文规定,在商标平行进口方面的司法政策上坚持
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即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一旦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就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就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6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