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主张误工费的家属范围,应是实际参与处理丧葬事宜的人员,比如直系亲属或主要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
(二)有固定收入的家属,需准备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因处理丧葬事宜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部分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家属,若能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明,比如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等,按该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若无法提供,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误工时间以合理的丧葬期间为准,一般结合当地丧葬习俗和实际办理流程确定,无需额外开具证明,但需能说明天数的合理性。
(五)主张赔偿时,可先与侵权人或其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上述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