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计算,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作为依据。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三)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按实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提供相应票据。
(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