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侵害商标权赔偿数额时,优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可收集相关销售数据、利润减少证据等确定。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收集侵权人销售数据、成本等信息,以确定其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三)若前两者都难以确定,可参考该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需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若上述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可向法院提供侵权行为情节、规模、持续时间等证据,由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判决赔偿。
(五)注意收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如律师费发票、调查费票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