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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应该如何协议离婚

一方为驻外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双方都不反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在无法回到中国来处理它,他们可以处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并提交书面意见原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要求,他们应该注册和发布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须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外国使领馆公证。
具体流程如下: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双方在婚姻登记官签署或按下指纹前,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及“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的“声明人”栏;
3.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在婚姻登记官面前签署或按“离婚登记协议书”上的指纹;
4.当事人向婚姻登记人宣读离婚登记声明;
5甲乙双方各提交2张1寸单幅半身、半身、无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6. 婚姻登记机关向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离婚登记证件、协议、证件,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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