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方面,需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实缴。若未完成,不仅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债权人方面,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公司方面,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实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若股东经催缴仍不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