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商标侵权行为可采取如下方式维权: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
侵权证据;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可以与
侵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
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